本署110年度第二次公告招領清冊(發還87年保管字第736號等扣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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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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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發還87年保管字第736號等扣押物(如附件)。
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1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如附表所列扣押物,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公告招領。
二、應受發還人自公告之日起2年內,得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至
本署贓物庫(地址:宜蘭市縣政西路3號,電話:9253000分機125)領取,如委任他人
代領,應提出委任狀並經承辦檢察官核准後再至贓物庫領取。
三、逾期無人聲請發還,其物歸國庫或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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