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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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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護業務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8-17
  • 資料點閱次數:1920

一、觀護制度簡介

        我國觀護制度採少年觀護及成年觀護雙軌制,其中少年觀護制度始於民國51年公布之「少年事件處理法」,
民國57年9月司法行政部於地方法院置觀護人,掌理檢察官指揮之少年保護管束事件,60年7月1日「少年事件處理法」
實施,觀護人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執行職務。至於成年觀護制度之建立,則係於民國69年7月1日審檢分隸
時,前司法行政部改制為法務部,並增設保護司,掌理保護管束執行之指導、監督等事項。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4條
第2項亦配合修正為:「法務部得於地方法院檢察處置觀護人,專司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之保護管束事務。」法務部乃
據以於71年建立成年觀護制度。觀護人專司由檢察官指揮監督之保護管束業務。

 

二、觀護工作之對象

       1.假釋出獄,在假釋中付保護保束者。
       2.受緩刑之宣告,在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者(含緩刑附條件應履行義務勞務案件、緩刑附條件必要命令案件)。
       3.按其情形以保護管束代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及強制工作處分者。
       4. 停止強制工作,停止期間並付保護管束者。
       5. 執行緩起訴義務勞務案件、緩起訴必要命令案件。
       6. 執行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三、受保護管束人之觀護處遇

     個別處遇:
       觀護人每月至少訪視或約談受保護管束人一次,並視個案之需要,
             輔以電話查詢、運用觀護志工就近輔導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加強輔導。

     1.約談:
      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4款規定,受保護管束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
      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
      一次,執行保護管束者,發現受保護管束人之生活動態等事項有違常現象時,
      得增加受保護管束人每月之報告次數。相對受保護管束人之報告義務,執行
      保護管束者(觀護人)之作為稱為約談。

  2.訪視:
      觀護人執行保護管束案件除進行約談工作外,尚有訪視工作。為求對個案有
      深入多方面之了解,訪視之對象則不限於個案本人,例如個案之家屬、親友、
      雇主、同學、工作夥伴等。訪視之地點則除個案之住家外,可能是個案之工作
      地、就讀學校、常去休閒處所、關係最切之親友家或管區員警等。

  3.尿液採驗:
  (一)尿液採驗之法律依據:
              為加強對於曾犯毒品犯罪者不再碰觸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第1項規定,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應定期或於其有事實可疑為施用
              毒品時,通知其於指定之時間到場採驗尿液,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報請
              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許可,強制採驗。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第2項第3款亦規定,對於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有事實
              可疑為施用毒品時,得命其接受採驗尿液。

  (二)特殊處遇:
              一、複數監督:
                      經本署觀護人依保護管束案件分類分級評估結果,認該假釋付保護管束人
                      需加強監管者,由本署函請轄內警察機關配合採行複數監督,或以運用
                      觀護志工、結合受保護管束人親友等方式,共同監督輔導。

              二、密集觀護:
                      1. 須對其實施複數監督者。
                      2. 重大案件、性侵、毒品案件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假釋付保護管束者
                          一律列為第一級,實施「密集觀護」。
                      3. 由觀護人對受保護管束人採行高密度之約談及迅速訪視,掌握受保護管束
                          人生活、工作、交友等狀況,並採行監督輔導手段。
 

四、觀護工作之內容

       1.輔導:本署觀護人運用個別約談、訪視之方法,並輔以團體輔導之方式,
    以有效引導受保護管束人重歸正途。

    2.監督:在保護管束期間,觀護人需運用公權力監督受保護管束人,針對
    毐品案件受保護管束人,除加強報到次數及採驗尿液外;假釋期滿後,
    亦函知警察機構列管,接續對其採驗尿液,以預防其再犯。
   
    3.轉介:針對毐品案件、罹患精神疾病及無業的受保護管束人,轉介毒品
    危害防治中心、精神醫療機構及就業輔導機構、迅速獲得適當的協助。
    對需創業的受保護管束人,轉介台灣更生保護會宜蘭分會,申請小本貸款。
               
    4.反毒、反賄選及法律宣導:結合轄內各機關團體,深入宜蘭縣各社區、學校,
    辦理反毒、反賄選及社區、校園法治教育等宣導活動。

    5.定期參加轄區警分局治安人口分析及研判會議: 本署觀護人輪流參加上項會議,
    加強檢警間橫向聯繫工作,以達對特定受保護管束人雙重監督之目的。

    6.結合社會資源,推展觀護業務: 遴聘縣內各社福機構為本署團體觀護志工,
    運用其所提供的 社會資源,協助本署受保護管束人。

    7.加強個案家屬之聯繫: 本轄因工商業不發達、就業困難,人口外流嚴重,
    故本署受保 護管束人赴外地長期工作者比例偏高,其行蹤掌握不易,為降
    低其再犯率、已從加強與其家人的聯繫及確實掌握受保護管束 人的動態著手。

    8.加強對毒品案件的受保護管束人輔導措施:結合毒品危害防制中心
     對毒品犯舉辦「團體諮商」、「團體治療」並加強採驗尿液;另為
     讓毒品犯有更強的支持力量,更辦理「毒癮患者家庭支持系統」
     團輔活動,以減少其再犯率。

    9.加強為民服務: 為使受保護管束人安心工作、設有受保護管束人
    假日報到及書面報到之服務,以不影響其工作。

  10.擴大社區生活營之推動與實施:持續投入本署緩起訴處分金在弱勢
    的社區生活營學生身上,減少一位中輟的學生,就是對社會多一份
    預防犯罪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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