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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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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業務概況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3
  • 資料點閱次數:3163

追訴犯罪、實行公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乃檢察機關之首要工作,為提昇檢察官打擊犯罪、摘奸發伏及伸張國家公權力之功能、本署依犯罪之特質及實際需要,並遵照上級指示積極辦理各類案件,尤以排除民怨、加強檢肅貪瀆、執行掃黑工作、嚴厲查緝毒品、全面查察賄選、從速偵辦重大刑事案件、防治兒童及少年從事性交易行為、保護智慧財產權、盜伐林木、取締經濟及電腦網路犯罪等,以期能端正政風,澄清吏治,淨化選舉風氣,奠定民主政治根基,使國人免再受到毒品之危害,進而確保民眾生命、自由、財產之安全。又秉承貫徹微罪不舉之政策,加強勸導息訟,以疏減訟源。恪守慎重聲請羈押之原則,以保障人權。另外也強化觀護、更生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使誤蹈法網者得能遷善重生,犯罪被害人能受到補償及關懷服務。並落實為民服務政策,增強民眾對檢察機關之信心。

一、偵 查 業 務

偵查乃檢察機關調查人犯及搜集犯罪證據,以了解有無犯罪嫌疑,應否提起公訴之準備行為。其流程如下:
1.
案件來源:告訴、告發、自首、警察機關移送、上級機關發交調查、其他機關函送及自動檢舉等。
2.
案件交由檢察官偵辦。
3.
偵辦結果有簽結、移轉管轄、不起訴、起訴及緩起訴等。
4.
法醫業務:
、遇有非病死或可疑非病死案件,由檢察官會同法醫師(檢驗員)前往相驗屍體,相驗工作為檢察業務重要的一環,法醫師(檢驗員)對於「死因鑑定」與「鑑識科學」的鑑驗結果,不僅提供檢察機關起訴之參考,亦為法庭審判之依據,直接影響社會正義與人權之保障。
、簡化相驗屍體證明書申請流程: 為加速相驗案件之處理並提昇相驗服務品質,9911月起開始實施相驗屍體證明書電腦化,並安排志工優先為民眾辦理增發此類證明書。

 

 

二、執 行 業 務

1.執行科業務計有:刑事判決之執行、緩起訴處分案件執行、假釋或緩刑付保護管束、緩刑附條件之執行。
2.
刑事案件經法院裁判確定後,由檢察官迅速依法指揮執行,以貫徹國家刑罰權,為減少短期自由刑之流弊及降低新入監受刑人之累再犯比例,對於短期自由刑得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3.
聲請易科罰金部分,如受刑人經濟困難,無力一次完納者,得依聲請准分期繳納罰金。
4.
易服社會勞動制度:係讓經濟弱勢者,即便無力易科(繳納)罰金,仍有機會以提供勞動或服務來替代入監執行,既可維持現有的工作與生活,又可兼顧家庭照顧,而且可以避免因入監執行產生新的社會問題,社會勞動人提供勞動服務,可以為其服務的機構節省人力成本 以達到創造產值、回饋社會的正面效果,可以節省政府監獄的收容成本、伙食、人事管理等矯正費用,減少國庫的支出,相對是節省納稅人的血汗錢。

 

 

三、公 訴 業 務

 為落實公訴業務,成立公訴組,分由二位主任檢察官輪流督導該組檢察官擔任全程蒞庭交互詰問工作,就被告犯罪事實負舉證責任,藉由檢察官在法庭上詰問證人及詢問被告,積極參與調查證據,再輔以提出論告書落實檢察官之舉證責任,協助法院發現真實,共同營造優質的司法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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