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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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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事務官室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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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概況:本署於88年6月1日,依據88年2月3日修正之法院組織法第66之2條,設置檢察事務官室,現有檢察事務官5
人,分為偵一組及偵二組辦事。
工作職掌:

檢察事務官工作職掌之法令依據

法院組織法第 66 之 3 條。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60條所定之職權。

◎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前2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230條第1項之司法警察官。

法院組織法第 60 條 ﹝檢察官之職權﹞

檢察官之職權如下:

一、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 218 條 (相驗)

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

前項相驗,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但檢察官認顯無犯罪嫌疑者,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

依前項規定相驗完畢後,應即將相關之卷證陳報檢察官。檢察官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時,應繼續為必要之勘驗及調查。


* 本署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執行下列事務:

1.持法官核發之搜索票、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或通訊監察書,實施搜索、扣押或執行拘提、通訊監察。

2.實施刑事訴訟法第213條之勘驗。

3.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4.持檢察官公函調閱、調借相關文件或物證。

5.襄助分析、整理偵查卷證資料。

6.襄助公訴案件卷證資料之彙整、分析、整理,或隨同蒞庭。

7.襄助辦理其他檢察官法定職權事項,如受理申告案件、外勤相驗、及一般偵查案件之交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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