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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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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民 服 務 中 心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8-15
  • 資料點閱次數:11391

我們為落實為民服務,及以「以民為主」的工作理念,相關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 08:30 至 下午 17:30(中午不休息),另開闢夜間、例假日(至21:00)服務窗口(法警室),專責該時段之收狀(文)與預約保證金、扣押物之發還事宜,擴大服務之面向及時間。

服務項目如下:(敬請多加利用)

  1. 收文、收狀:由專人負責收狀、收文及各項聲請郵件收受業務。
  2. 發還刑事保證金、贓證物款: 具保人、受通知人於接到發還之通知或命令後,除例假日外,隨時攜帶該通知或命令、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原繳款收據向本中心便捷服務之發還刑事保證金單一窗口洽領。具保人、受通知人委託他人代領者,應備委任人之國民身分證、委任書、通知或命令、原繳款收據及代領人國民身分證、印章,經檢察官核准後具領。如發還金額超過新臺幣拾萬元者,應另附具保人、受通知人之印鑑證明,經檢察官核准後具領。代領人為具保人、受通知人之配偶或成年之直系親屬者,得持戶口名簿代替印鑑證明。 服務諮詢電話: 03-9253000 轉 127
  3. 發還贓證物品:提供簡便迅速之流程,受通知人於收到發還贓證物品命令後,請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命令,逕向本署贓物庫直接領取。若受通知人委託他人代領者,應備委任人之國民身分證、委任書及代領人國民身分證、印章,經檢察官核准後具領。 服務諮詢電話:03-9253000 轉 126 。
  4. 法警室設有刑事開庭報到處,受理辦理具保、責付、言詞申告、報驗及輔導、詢問之服務窗口,並免費供應羈押、候保室、候訊室之被告誤餐餐點。服務諮詢電話: 03-9253000 轉 125
  5. 發給證人、鑑定人旅費: 證人、鑑定人於本署應訊作證後,即可持檢察官當庭核發之證人日旅費申請書兼領據向服務處領取日旅費。
  6. 代收罰金、繳納金: 刑事保證金、刑事罰金、有期徒刑獲准易科罰金之罰金、贓證物款、緩起訴處分命向公庫繳交之金額等,均在本署執行科收費處繳納。
  7. 訴訟程序之諮詢及輔導: 為民服務中心指派資深、熱誠、謙和書記官一名,專責訴訟輔導、解答詢問、協助辦理聲請事項之業務,並由各科室主管為服務中心組織系統之幹事,積極參與協助輔導業務。有關案件之進行情形、終結情形、處理流程有疑義者、訴訟結果之救濟程序等,均可逕以電話或親自至本中心口頭向訴訟輔導書記官諮詢;且免費提供各項聲請書、聲請表、書狀、例稿等供參酌使用。 為民服務中心諮詢電話:03-9253000 轉 126 訴訟輔導專線電話: 03-9253661
  8. 聲請加發相驗屍體證明書: 申請人需持所欲加發之相驗屍體證明書原本、申請人國民身分證、與死者關係之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至本中心填載加發登記簿,即由服務中心核發。 服務諮詢電話:03-9253000 轉 126
  9. 其他諮詢服務: 其他服務諮詢事項,亦歡迎逕向本中心輔導之服務人員洽詢。

 

以下表列為為民服務中心各項申辦事項辦理程序,另有重大犯罪被害人申訴窗口,申訴信箱為:宜蘭郵政142號信箱,申訴電話為:03-9251835,歡迎多加利用。

一、便利人民言詞申告:凡欲以言詞告訴、告發或自首,一經按鈴,執勤法警就會引導民眾靜候值日檢察官率同書記官訊問,依法製作筆錄。

二、辦理具保責付:被告經准予具保或責付後,被告可自行或以電話、書面或其他方法通知親友到法警室辦理具保、責付手續,具保時法警室開具繳款通知書,由親友持向出納櫃台開立繳款聯單,再向台銀代辦處收款櫃台繳費,憑收據辦理釋放手續。責付則由受責付人填寫責付書蓋章、簽名或按指印,辦妥手續後釋放。

三、報驗案件處理:法警室接獲報驗電話後,即刻填寫相驗報告表送請外勤檢察官批示,並同時連絡警方帶同關係人前往相驗現場,檢察官依其報驗情形命司法警察官赴驗或親自率同法醫師、書記官赴驗。

四、證人、鑑定人接獲本署傳票應按傳票上指定時、日先至本署法警室報到、經庭訊後,檢察官即簽發到庭證明,證人、鑑定人持該證明到本署出納處領取旅費。

五、聲請易科罰金:對於犯罪輕微,而受短期自由刑宣告者,依刑法規定,得聲請准予易科罰金案件,得提出執行顯有困難之證明文件,至承辦股製作筆錄,經檢察官核准後,即可開具繳交罰金通知書,再向台銀代辦處收款櫃台繳交罰金, 繳交後回承辦股繳驗收據,即可結案。

六、重大犯罪被害人申訴窗口:民眾如遭遇重大犯罪之侵害時,可以口頭或書面向本署「重大犯罪被害人申訴窗口」申訴,本署接到申訴後,會分由專案小組儘速妥適處理,並追蹤列管,查明事實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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