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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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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申告鈴使用須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11
  • 資料點閱次數:1431
法務部69年12月5日法(69)檢字第7141號函
法務部85年7月29日法85檢決字第19082號函

一、 為便利人民以詞告訴、告發或自首起見,各級法院檢察署,應各裝設電鈴一具,定名申告鈴,以備人民隨時按鈴申告。

二、 申告鈴裝於各級法院檢察署門崗附近,由值勤法警,輪流管理,並指揮使用,不得有抑阻情事。

三、 裝置申告鈴處所,應懸牌示,標明為「某某法院檢察署申告鈴」,並張貼使用須知。

四、 凡欲以言詞告訴、告發或自首者,一經按鈴,應由值勤法警導引入庭靜候訊問。

五、 值日檢察官於知悉按鈴申告後,應立即率同書記開庭訊問,並依法製作筆錄。

六、 凡告發人不願暴露姓名,請求保守秘密,而認有必要者,得予保守秘密。

七、 告訴人或告發人,如有挾嫌誣告情事,查明依法辦理。

八、 申告時間以辦公時間為原則,但遇有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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