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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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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聲請易科罰金須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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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聲請易科罰金須知 一、台端所受本案判處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易科罰金。 二、台端如聲請易科罰金,請依傳票所載日期攜帶易科罰金之金額及身分證,親自前來本署,向承辦人口頭聲請。如有正當理由(例如在國外或遠洋船上或患重病等)無法親自至案辦理易科罰金者,得由其配偶、三親等內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持確實之證明文件代為辦理。 三、本署對於易科罰金之聲請,經核符規定者,即得准許,毋庸請託關說,除易科罰金金額外,無需繳納其他費用。 四、易科罰金應繳之金額,應一次完納,如無資力一次完納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檢察官聲請分期繳納,分期繳納以一個月為一期,受刑人遲延一期不繳納者,檢察官得撤銷分期繳納之許可。 五、請不要請託關說以免遭司法黃牛愚弄、欺騙。如有請託關說行為嚴予查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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