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驗案件流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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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辦理相驗案件流程說明書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檢察署應依法進行相驗,為了能適時且妥善地進行相驗,以便您得以處理死者的後續殮葬事宜,因此特別將相驗流程及應注意的事項加以說明,供您參考:
一、相驗流程:
(一)相驗前:
1.一般相驗流程須由警察機關完成筆錄後,向本署報請相驗案件通報,案件一經警方報驗後,本署外勤相驗人員會儘速前往相驗,如果因路程或其他突發因素導致預計到場時間有所遲延,會請員警先行與您聯繫。
2.為方便相驗流程進行,請備妥死者生前三個月內相關醫療紀錄、診斷證明書或日常服用藥物等醫療證據,以作為判斷死因之參考資料,並得通知殯葬人員到場協助相驗。另對於相驗有任何疑問,亦向檢察官提出。
3.於自宅進行相驗者,請備妥隱蔽且光線充足之環境相驗遺體,並準備合適之空間與桌椅,供檢察官進行相驗筆錄製作。
(二)相驗過程:
1.相驗開始時,得商請家屬或親友指認遺體,以確認死者身分。
2.相驗過程中,為了檢視遺體及判斷死因,相驗過程中需卸除死者身上所有衣物及首飾,請避免在相驗前替死者穿著壽衣或進行冰凍,如當天大體冰僵,需退冰24小時後再行相驗。
3.因釐清案情所需而有鑑定之必要時,法醫師或檢驗員經檢察官許可,得採取分泌物、排泄物、血液、毛髮或其他出自或附著身體之物,並得採取指紋、腳印、照相或其他相類之行為。
(三)相驗後:
1.相驗完成後,如無複驗或解剖遺體之必要時,檢察官將發交遺體,由家屬處理死者後事,並發給相驗屍體證明書10份,作為辦理除戶、殮葬及請領保險給付等相關事宜之用。若您有特別需要,可當場向檢察官表明需加開相驗屍體證明書。
2.無法辨識死者身分時,檢察官將先行開立暫冰存單,以供暫時冰存遺體,待身分確認後,會再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
3.檢察官於相驗後,若無法確認死因或死亡方式之案件,需擇期安排解剖。解剖鑑定時間需2至3個月,鑑定報告完成後,本署會另行核發註明死亡原因之相驗屍體證明書。
二、相關注意事項:
(一)相驗案件送請解剖鑑定時,會於解剖完成發交屍體時,先發給相驗屍體證明書10份,供辦理除戶及殮葬事宜,待鑑定完成後,將另行發給記載死因之相驗屍體證明書10份。
(二)相驗屍體證明書不敷使用時,如果還有需要補發或跨地方檢察署聲請補發相驗屍體證明書,可至各地方檢察署辦理,或線上向原開立檢察署申辦,網址:
https://www.ilc.moj.gov.tw/294196/294272/294300/842629/post,如有疑問,請洽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為民服務中心(地址:宜蘭縣宜蘭市縣政西路3號,電話:03-9253000轉分機126)。
(三)本署相驗及核發相驗屍體證明書,一概不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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