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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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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密宣導案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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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一般人民對於「密」件公函是否負有保密義務之疑義(法務部100年5月17日法政字第1001104539號函)。 (ㄧ)國家機密係指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對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經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機密等級者。同法第4條規定,國家機密等級區分為「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至一般公務機密依行政院函頒文書處理手冊第51點規定,指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除國家機密外,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義務者。同手冊第50點規定,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列為「密」等級。二者性質與法令依據均有不同,先予敘明。 (二)按政府機關或個人權益應予保密之事項,種類繁多,散見於各種法規或契約,各有其保密目的或欲保護之法益。一般公務若以密件處理,對於受文之一般人民,是否具有保密義務,宜由機關權責主管以法規或契約有保密義務為前提,視個案情形審酌核定。 (三)此外,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如為他機關來文,得依文書處理手冊第57點第1項規定之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程序,建議來文機關變更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故密件之原核定機關得否依人民申請解密,建請向密件原核定機關洽詢,俾獲得妥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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