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工程員接受廠商招待飲宴案例宣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12-23
  • 資料點閱次數:2163
(ㄧ)案例:工程員接受廠商招待飲宴案 (二)案情概述: 某地方政府工務局OO處工程員甲承辦某綠美化工程案時,接受承商招待至有女陪侍的卡拉ok喝酒2次、至酒店消費、投宿汽車旅館等,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等規範。 (三)懲處(戒)情形: 懲處(戒)原因及結果:甲之行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等規定,雖甲已退休,該機關依「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仍將本案移送該處考績會審議,決議記過一次處分。 (四)違反法條: 1、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烟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2、公務員服務法第18條:「公務員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接受地方官民之招待或餽贈。」 3、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7點:「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 4、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2款:「採購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接受與職務有關廠商之食、宿、交通、娛樂、旅遊、冶遊或其他類似情形之免費或優惠招待。」 5、「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第2條:「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之獎懲,由各該機關、學校按權責核定發布。退休或離職(亡故者除外)人員之獎懲,仍應併同發布獎懲令,並於人事資料內註記。但報本院核派人員,依規定核予一次記大功(過)以上獎懲時,應於核定發布之次月十五日以前,以獎懲令副本彙送本院備查。各機關、學校發布之獎懲令,應敘明獎懲之法令依據。」 6、該市府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第6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該點第2項:「言行不檢,有損公務員形象、機關或他人聲譽,情節較重者。」 (五)廉政叮嚀: 1、工程員為公部門第一線接觸承包廠商者,其與廠商間之相處分際格外重要。公務員除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契約內容督促廠商確實履約外,更應避免與廠商有程序外不當接觸,接受廠商招待甚至進入有女陪侍場所飲酒,均與公務員身分地位顯不相宜,實不足取。 2、公務員辦理採購案相關作業時,應依政府採購法等規定進行程序外,更須注意與廠商間之互動,以高標準檢視自身行為,避免接受廠商餽贈或招待飲宴,除避免在自身公務生涯留下污點外,更應維護民眾對整體公務員之期待與信賴。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