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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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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差旅費案例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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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08-12-23
  • 資料點閱次數:2030
(ㄧ)案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差旅費 (二)案情概述: 1、甲擔任OO分局技工,負責工程督導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權限之公務員。 2、甲於102年11月至103年2月間,利用機關指派其辦理工程會勘及內部稽查等職務上機會,預先於電腦差勤系統填載出差事項並將員工差假單送請核准,其後或因實際上並未出差、或雖出差但先行離開,而利用差假等機會逕自處理私務。且詎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竟未據實修改電腦差勤員工差假單之出差申請,反登入電腦出差旅費報支系統,列印原申核之出差假單及與實際出差事實不符之出差旅費報告表,並製作各項經費請領核銷清冊後,逐層報由不知情單位主管、主辦人事人員、主計人員審核,使渠等均陷於錯誤,誤認其有依原核准之出差假單實際至出差地點執行公務,並依報請之數額由主計室人員辦理核銷,致使水保局主計人員不疑有詐,陷於錯誤而如數核發,甲因而詐得出差旅費合計新臺幣(以下同)1萬982元。 (三)偵審情形: 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及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104年7月20日判決甲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依犯罪時間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至11月不等,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並應向公庫支付5萬元,褫奪公權2年,所得財物發還水保局南投分局。 (四)弊端手法: 1、假借出差事由,從事非關公務之活動。 2、填載不實之出差旅費報告單及經費請領核銷清冊,詐領差旅費。填載不實之出差旅費報告單及經費請領核銷清冊,詐領差旅費。 (五)違反法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罪。 (六)廉政叮嚀: 公務員若不注意法律規範,只要領取款項時「名實不符」,就有可能觸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例如:冒領補助費、虛報加班費、出差費、工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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