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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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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0.04 點亮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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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4-01-14
  • 資料點閱次數: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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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同因酒駕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其出席社會勞動行政說明時提供2張診斷證明書,提到他罹有情緒障礙症、憂鬱症、腰椎狹窄症、骨刺等症狀,擔憂自身健康狀況無法配合執行勞動,佐理員當時鼓勵小同先除了持續醫院治療外,在自己健康狀況能承擔的範圍內盡力履行就好。

   小同剛開始履行社會勞動時,雖然健康狀態不佳,但其履行態度認真;而在佐理員與機構承辦人的關心,以及逐漸熟悉環境並與其他勞動人熟識後,再度從小同身上發現其原有的開朗及樂天。

  佐理員督導小同履行勞動時,發現到他除了會認真地作好份內的事,也會主動協助其他較年邁的社勞人,有時還會自我調侃,用歡笑度過辛苦的時光。

   小同即將完成1千多個小時的社會勞動,他寫下的心得回饋單裡,寫道:「原本自己的生活不太可能對社會有所貢獻,但因犯下錯誤因緣際會下履行社會勞動,才知道原來自己微薄的力量,在每日的努力下,其實是很有力量的,期許未來也可以憑著這份力量,為社會再有所貢獻。」

  藉由社會勞動機制,勞動人除了可以履行刑責又可以兼顧自身生活,他們也在過程中發揮生產力,並發現自己也能對社會貢獻一己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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