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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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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署受理109年度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補助款申請期限暨書面表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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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4-03-11
  • 資料點閱次數:473
依據:行政院、司法院104年7月14日院臺法字第1040037651號及院台廳刑一字第1040018228號令會銜訂定發布施行之「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法務部104年12月24日法檢字第10404548540號函頒施行之「檢察機關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補助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52條之2第1項第4款、第454條之2第1項第4款規定,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均以公庫為唯一支付對象,檢察機關得提撥部分款項用以補助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為裨審查以提升補助款運用效益及妥當分配資源,爰訂其受理旨揭補助款申請計畫期限至108年6月30日止。 二、為便利各公益團體申請及本署審查起見,併公告下述(一)至(五)書面表件供申請時填寫之依循,另(六)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補助款申請注意事項及(七)補助款經費編列基準表二種供參考。 (一) 補助款申請案送件檢查表 (二) 附件一補助款申請表 (三) 附件二申請補助計畫書 (四) 附件三經費概算表 (五) 附件四最近二年服務成果報告書 (六)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補助款申請注意事項 (七)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補助款經費編列基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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