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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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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署106年保管字第1033號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扣押(沒收)物,各相關醫藥研究或訓練機關、醫療院所,如有需要,請向本署 聲請領用。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3-11
  • 資料點閱次數:273

依據: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管制作業要點、醫藥研究或訓練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及藥事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如附表所列毒品類扣押物,單一裁判確定案件重量達1000公克以上。依規定應於執行沒收銷燬前公告,俾相關醫藥研究或訓練機關、醫療院所等提出聲請領用。

二、相關醫藥研究或訓練機關、醫療院所自公告之日起一個月內,得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印章,並擬具醫藥、研究或訓練計畫書到署聲請,由本署審核是否准予領用。

三、逾期無人聲請領用,由本署依法辦理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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