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沒字第18號黃圓映等違反銀行法(即紅富海案件)『發還、給付犯罪所得與被害人案』,各權利人得於判決確定一年內(110年12月8日前),向本署檢察官聲請,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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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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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奉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6月15日檢執甲字第11012000210號
函辦理。
二、本署辦理110年度執沒字第18號黃圓映等違反銀行法(即紅
富海案件),因本案被害人數眾多達7935人,為使各權利
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規定,於裁判確定一年內
向本署檢察官聲請發還、給付,本署爰依檢察機關辦理沒
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第4條規定,已在本
署機關網頁公告得於期間內聲請發還或給付之意旨。為能
達到擴大公告,使各權利人向本署檢察官聲請發還、給
付,惠請各地方檢察署協助於各機關網頁,公告本署110年
度執沒字第18號黃圓映等違反銀行法(即紅富海案件)
『發還、給付犯罪所得與被害人案』相關資訊,俾便各權
利人得於判決確定一年內(110年12月8日前),向本署檢
察官聲請。三、本署『紅富海案件專區』
網址(https://www.mlc.moj.gov.tw/295524/868851/),
請各地方檢察署網站利用超連
結之方式,以置頂訊息或其他適當方式,供民眾逕行進入
本署『紅富海案件專區』,瀏覽有關110年度執沒字第18號
黃圓映等違反銀行法(即紅富海案件)『發還、給付犯罪
所得與被害人案』之各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