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已不起訴處分確定者,若發現有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各款原因,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及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請參照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得再行提出告訴。所謂發現新事實與新證據,係指於不起訴處分前未經發現至其後始行發現者而言,若不起訴處分前,已經提出之證據,經檢察官調查斟酌者,即非該條款所謂發現之新證據,不得據以再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