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帳戶」係警方偵辦犯罪時,依據「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向金融機構提出警示之註記,所以案件不起訴處分或判決確定後,原則上帳戶所有人可持判決書逕向製作警詢筆錄之分局申請解除警示帳戶,再由原警方函請金融機構為之即可。若判決書遺失,亦可具狀向法院聲請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