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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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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開立相驗死亡驗斷書(即死亡證明書),份數不敷使用時,如何處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4-18
  • 資料點閱次數:1027
答:檢察官相驗時,由法醫師填具證明書,繕寫份數不宜過多,否則清晰度不夠不易辨識,若有其他需要,可將第一聯自行影印所需份數,攜至本署法醫室核符後蓋本署官防後,視同正本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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