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強制執行法有關有價證券之執行及天然孳息之拍賣為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4-18
  • 資料點閱次數:1304
答:強制執行法第 59-1 條 查封之有價證券,須於其所定之期限內為權利之行使或保全行為者,執行法院應於期限之始期屆至時,代債務人為該行為。 強制執行法第 59-2 條 查封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者,於收穫期屆至後,始得拍賣。 前項拍賣,得於採收後為之,其於分離前拍賣者,應由買受人自行負擔費用採收之。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