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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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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關於反訴、上訴、再審及抗告裁判費用之計算及徵收標準為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4-18
  • 資料點閱次數:11951
答:第77-15條(反訴之裁判費) 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 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第五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為之聲明,不徵收裁判費。 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 第 77-16 條(上訴之裁判費) 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其依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亦同。 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依第五十四條規定起訴者,其裁判費之徵收,依前條第三項規定,並準用前項規定徵收之。提起反訴應徵收裁判費者,亦同。 第 77-17 條(再審裁判費之徵收) 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四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 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第 77-18 條(抗告裁判費之徵收) 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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