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可於例假日查封嗎?查封動產筆錄應記載事項為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4-18
  • 資料點閱次數:984
答:強制執行法第 55 條 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及日出前、日沒後,不得進入有人居住之住宅實施關於查封之行為。但有急迫情事,經執行法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日沒前已開始為查封行為者,得繼續至日沒後。 第一項許可之命令,應於查封時提示債務人。 強制執行法第 54 條 查封時,書記官應作成查封筆錄及查封物品清單。 查封筆錄,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為查封原因之權利。 二、動產之所在地、種類、數量、品質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 三、債權人及債務人。 四、查封開始之日時及終了之日時。 五、查封之動產保管人。 六、保管方法。 查封人員,應於前項筆錄簽名,如有保管人及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人員到場者,亦應簽名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