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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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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解除「警示帳戶」,應向何機關申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4-18
  • 資料點閱次數:1178
答:「警示帳戶」係警方偵辦犯罪時,依據「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向金融機構提出警示之註記,所以案件不起訴處分或判決確定後,原則上帳戶所有人可持判決書逕向原通報單位(即警方)申請解除警示帳戶,再由原通報單位函請金融機構為之即可。若判決書遺失,亦可具狀向法院聲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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